109年:物治概論(1)

下列何項重症末期病患的要求在臺灣屬於違法而無法執行?

A拒絕急救
B停止呼吸器的使用
C以藥物協助安樂死
D施打 嗎啡藥物加強疼痛控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台灣現行法律下,末期病患的醫療選擇權範圍。需要區分「合法可執行的末期照護措施」與「違法的安樂死」,涉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拒絕急救 在台灣屬於合法。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年通過),末期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預立意願書,拒絕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等急救措施,稱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此為合法且可執行的選擇。

(B) 停止呼吸器的使用 在台灣屬於合法。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條文,末期病患可要求撤除維生醫療,包括呼吸器。《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施行)進一步擴大此權利至末期病患以外的特定情形(如不可逆昏迷、持續性植物人狀態等)。

(C) 以藥物協助安樂死 在台灣屬於違法,為本題答案。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及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在台灣均不合法。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精神是「讓病人自然死去」,而非「以藥物加速死亡」——兩者有本質差異。台灣目前無任何法律允許以藥物主動終結生命。

(D) 施打嗎啡藥物加強疼痛控制 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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