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物治概論(1)

洪姓治療師開辦治療所多年,從事成人及兒童物理治療業務,也曾經與大學合作進行步態分析研究。近日想要結束治療所業務並著手整理治療所內有關病歷。他處理病歷的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當年一名 2歲個案患有腦性麻痺,其相關病歷已保存 13 年,故依法可銷毀
B當初參與 步態分析研究之病歷,已保存 13 年,故依法可銷毀
C當年一名 45 歲下背痛個案,其相關病歷已保存 13 年,故依法可銷毀
D由於該治療所未有承接者,因此病 歷可交付病人或其代理人;而其餘之病歷則應保存 3個月以上方能銷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病歷保存年限,針對不同情境(未成年、人體試驗/研究)有特殊延長規定。本題考查物理治療師在結束業務時,依法處理病歷的正確方式。

選項分析

(A) 2歲腦性麻痺個案,病歷已保存13年(即個案現年約15歲),不可銷毀。 依《醫療法》第70條,未成年者病歷須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該個案成年(20歲)後再加7年,即保存至27歲(共保存約25年)。現年15歲,距法定期限仍有12年,此選項錯誤。

(B) 步態分析研究病歷,已保存13年,不可銷毀。 依《醫療法》第70條,人體試驗(研究)之病歷應永久保存,無論保存幾年皆不得銷毀,此選項錯誤。

(C) 45歲下背痛個案,病歷已保存13年,銷毀。✅ 一般成人病歷依法至少保存7年,13年已超過法定年限,且個案為成年人,不適用未成年延長規定,故依法可銷毀,此選項正確

(D) 治療所無承接者時,病歷交付病人後,其餘病歷應保存「3個月以上」後銷毀,此說法有誤。 依《醫療法》第73條,醫療機構停業時,病歷應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保存,或交付病人,其餘之病歷應保存1個月(非3個月)後方能銷毀,此選項錯誤。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醫療法》第70條核心規定: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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