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生理(2)

某驗光所由王先生出資,成員有甲驗光師、乙驗光生、丙驗光生及丁驗光生,並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該驗光所,應由誰對該驗光所負督導責任?

A王先生
B甲驗光師
C乙驗光生
D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應以其申請設立者(即負責驗光人員)為對象,由該人對驗光所業務負督導責任。本題測試考生能否正確辨別「出資者」、「申請人」與「督導責任人」三者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王先生 錯誤。王先生是出資者,但驗光人員法中的督導責任並非由出資人承擔,而是由負責驗光人員(即申請設立驗光所者)承擔。出資者若非具驗光人員資格的申請人,不對業務負督導責任。

(B) 甲驗光師 錯誤。甲驗光師雖然資格較高(驗光師高於驗光生),但本題明確說明是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該驗光所。依法督導責任由申請人承擔,而非資格最高者。

(C) 乙驗光生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規定,驗光所應以負責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該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負督導責任。本題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故乙為負責驗光人員,對督導責任負責。

(D) 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 錯誤。法律責任由申請設立的負責驗光人員個人承擔,並非所有驗光人員共同承擔。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 乙驗光生

驗光人員法明確規定:

  • 驗光所以負責驗光人員為申請人設立
  • 負責驗光人員對該驗光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 申請人資格:驗光師須有 2 年以上執業經驗;驗光生須有 5 年以上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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