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生理(2)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①簽名或蓋章 ②不需要加註執行年、月、日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④機構可不用保存紀錄由當事人自行保管
A僅①②
B僅①③
C僅③④
D①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第13條——執行業務之記錄義務,包括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年月日,及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以及第20條——機構對業務紀錄的保管義務。
選項分析
本題列出四個陳述,請考生選出「正確」者的組合:
①簽名或蓋章 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正確。
②不需要加註執行年、月、日 第13條明文規定需加註執行年、月、日,故②之陳述完全相反,為錯誤。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第13條亦規定: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正確。
④機構可不用保存紀錄由當事人自行保管 驗光人員法第20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保管義務在機構,不得轉由當事人自行保管。→ 錯誤。
因此,正確陳述只有①與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僅①③。
驗光人員法第13條完整規定:
- 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
- 記錄上簽名或蓋章(①正確)
- 加註執行年、月、日(②謂「不需要」,為錯誤陳述)
- 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並簽名或蓋章(③正確)
機構保存義務則在第20條: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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