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生理(1)
驗光人員法規定,符合第 56條第 1、2、4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該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該法公布施行起最多幾年內免依第 43條處罰?
A10年
B5年
C15年
D3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 Personnel Act)第56條訂有過渡期間條款,對於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且符合特定條件者,給予一定年限的免處罰緩衝期。本題考查此過渡期間的具體年限。
選項分析
(A) 10年 ✅ 正確答案 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第4項規定:符合第1項、第2項規定(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第43條處罰。
(B) 5年 5年是特種考試的舉辦期間限制(本法公布日起5年內辦理5次特考),並非免處罰的過渡期間。
(C) 15年 法條中無15年之規定,為干擾選項。
(D) 3年 法條中無3年免處罰之規定。3年或6年是符合特種考試應考資格所需的從業年限(曾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或6年以上),並非免處罰期間。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為保障本法施行前既有從業人員的權益,同時逐步建立合法的驗光人員制度,立法者設計了多層次的過渡機制:
- 特種考試機會:本法公布日起5年內舉辦5次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讓既有從業人員有機會取得合法證照。
- 考試期間業務繼續保障:既有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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