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生理(1)

下列何者不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的低視力者?

A優眼視野檢查,平均缺損為 15 dB者
B優眼視力為 0.4,另眼視力為 0.04者
C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為 0.1者
D優眼視野檢查,平均缺損為 20 dB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中「低視力者(low vision)」的法定定義,需判斷哪個選項的視力或視野條件不符合法定低視力標準。

選項分析

依驗光人員法第3條,所稱低視力者,係指無法以手術、藥物或一般矯正方式改善視力,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 優眼視力(矯正後)低於0.3,另眼視力低於0.1
  • 優眼視野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mean deviation, MD)大於15 dB

(A) 優眼視野平均缺損 15 dB — 條文規定為「大於 15 dB」,恰好等於15 dB並不符合(嚴格而言需超過15 dB),但此選項仍接近臨界值。依字義,15 dB(未超過)不符合低視力定義。

(B) 優眼視力 0.4,另眼 0.04 — 優眼視力0.4 不低於0.3,另眼0.04低於0.1,但優眼未達標,不符合低視力。

(C) 優眼視力 0.3,另眼 0.1 — 優眼視力為0.3,需「低於 0.3」才符合;優眼視力等於0.3並不符合(需嚴格小於0.3)。另眼0.1也需「低於 0.1」,恰好等於0.1也不符合。故本選項雙重不符合,為最明確不符合低視力定義的選項。

(D) 優眼視野平均缺損 20 dB — 20 dB > 15 dB,符合低視力定義(以視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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