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護理精社護理(3)
有關我國母乳哺餵政策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30分鐘
B雇主提供之哺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C根據勞動基準法符合哺乳婦女資格,為子女未滿1歲需親自哺乳者
D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用一百人以上員工之雇主需提供哺(集)乳室設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母乳哺餵之勞動與性別平權法規保障
本題考查對臺灣「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哺(集)乳權益之條文細節,屬於婦幼健康政策與工作職場保護範疇。
選項分析
A.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 30 分鐘」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明訂:子女未滿 1 歲、須親自哺乳之勞工,每日應給予 2 次哺乳時間,每次 30 分鐘。內容正確。
B. 「雇主提供之哺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法條規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並給付工資』,亦計入工時。將之視為休息時間(不計薪、不列工時)違反規定,因此最不適當。
C. 「根據勞動基準法符合哺乳婦女資格,為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
-條文確實以「子女未滿一歲且需親自哺乳」為適用對象,敘述正確。
D.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用一百人以上員工之雇主需提供哺(集)乳室設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雇主僱用一百人以上勞工,應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採其他適當托兒措施。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哺乳時間在勞動基準法中被明確列為「工作時間」並應計薪,因此選項 B 把它描述成「休息時間」違反法律原意,為唯一不適當的敘述,故正確答案為 B。
知識整合與臨床重要性
- 充足、無經濟損失的哺乳時間可提升產後婦女持續母乳哺育率,符合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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