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藥學三(第1次)

學名藥(generic drug products )之開發,基於下列何項藥品特性之考量,最需要進行生體相等性評估?

A水溶解度大於 5 mg/mL
B賦形劑對主成分之比例大於 5倍
C於15 分鐘藥品之溶離率大於 85%
D在療效範圍內屬 dose-independent 藥動特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學名藥(generic drug)開發中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 BE)評估的必要性判斷,以及生物藥劑學分類系統(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 BCS)的應用。核心概念在於:哪些藥品特性使得生體相等性評估最必要(即不能豁免),哪些特性允許生體相等性豁免(biowaiver)。

選項分析

(A) 水溶解度大於 5 mg/mL ❌ → 水溶解度高是 BCS Class I 或 Class III 的特徵(高溶解度),通常有利於申請生體相等性豁免(BCS biowaiver),不需要進行體內 BE 試驗。高溶解度代表藥品能快速溶解於胃腸道液,吸收受配方影響較小。

(B) 賦形劑對主成分之比例大於 5 倍 ✅ 正確答案 → 當賦形劑(excipient)相對於主成分(active ingredient)的比例極高(>5 倍)時,賦形劑的種類、性質與用量對藥品的溶出特性(dissolution)與吸收(absorption)可能產生顯著影響。在此情況下,即使主成分相同,不同配方的生體可用率可能差異顯著,最需要進行體內 BE 評估以確認學名藥與原廠藥的治療等效性。這是台灣衛福部食藥署(TFDA)及國際法規機構的評估基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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