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護理基本護理(1)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A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B執業6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120點
C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D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護理人員法-執業執照之更新(再發給)條件

考題在評量考生對「護理人員法」與「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的熟悉度,尤其是護理師/護士執業執照每 6 年須更新一次,並需完成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的法定規定。只有符合此規定並且未觸及法令禁止情形者,主管機關才得「再發給」執業執照。


選項分析

A. 曾經販賣毒品且經判刑確定者
‧ 依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第 10 款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既已被廢證,即喪失執業資格,不得再發給執業執照。
→ 錯誤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 依現行規定,護理人員每 6 年須提出 120 點以上之繼續教育積分,並向原發證主管機關申請換(再)發執業執照。條件完全符合法條要求,得以順利換照。
→ 正確

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 護理人員法明定:身心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業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未恢復健康前不得重領。
→ 錯誤

D. 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 一旦主管機關「廢止證書」,代表其專業資格已消失,無從再申請執業執照。
→ 錯誤


答案解析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為唯一符合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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