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醫物幅安(2)

對於輻射⼯作⼈員的職業曝露 歷史紀錄,雇主應⾃輻射⼯作⼈員離職或停⽌參與輻射⼯作之⽇起,⾄少保存X年,並⾄輻射⼯作⼈員年齡超過 Y歲,其中 X、Y分別為多少?

A25 ,70
B25 ,75
C30 ,70
D30 ,7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歷史紀錄,負有長期保存的義務,以備長期健康追蹤與流行病學調查之用。本題考查保存年限(X年)及最低年齡條件(Y歲)的法定數字。

選項分析

(A) 25,70 錯誤。保存年限 25 年與年齡 70 歲均不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B) 25,75 錯誤。年限 25 年不符合法規,年齡 75 歲雖正確,但組合不對。

(C) 30,70 錯誤。年限 30 年正確,但年齡條件 70 歲不符合法規。

(D) 30,75 正確。依法規規定,X = 30 年、Y = 75 歲。

答案解析

依據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5 條及其相關子法,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30 年,並且要確保紀錄保存至該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75 歲為止。

設計這項雙重條件的原因:

  1. 30 年:放射線相關癌症(如白血病、甲狀腺癌、肺癌等)的誘發期可長達數十年,30 年的追蹤期足以涵蓋大多數輻射誘發癌症的潛伏期。
  2. 75 歲:確保記錄能覆蓋工作人員的主要生命週期,讓流行病學研究和職業病補償審查有完整依據。

舉例說明:若一名輻射工作人員 50 歲離職,30 年後已達 80 歲(> 75 歲),符合雙重條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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