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放射治療(1)
依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做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 ①校驗人員 ②校驗項目 ③校驗儀器④分析及評估
A僅①③④
B僅②③④
C僅①②
D①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台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中,有關校驗紀錄(calibration records)應載明的法定事項。此屬於法規記憶題,考生須熟悉台灣法規要求的紀錄格式與內容。
選項分析
本題列出四個應載明事項:①校驗人員、②校驗項目、③校驗儀器、④分析及評估。
(A) 僅①③④ 缺少②校驗項目。校驗項目是紀錄的核心要素,說明執行了哪些測試,缺少此項紀錄不完整。❌
(B) 僅②③④ 缺少①校驗人員。品保紀錄必須有可追溯的責任人(執行者),缺少人員記錄不符合法規要求。❌
(C) 僅①② 缺少③校驗儀器和④分析及評估,紀錄嚴重不完整。❌
(D) ①②③④ 台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明確規定校驗紀錄應載明:校驗人員、校驗項目、校驗儀器及分析與評估,四項缺一不可。✅ 本選項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 ①②③④。
依據台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核能安全委員會,民國108年修正),品保校驗紀錄應載明的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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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校驗人員:記錄執行品保作業的人員姓名及資格,確保有責任歸屬及可追溯性(accountability and traceability)。若發生問題,能追查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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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校驗項目:明確記錄執行了哪些測試項目(如輸出劑量、光野大小、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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