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醫物幅安(2)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何種情形為嚴重污染環境?
A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10 毫西弗者
B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 1小時內超過 0.1 毫西弗
C空氣中 1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 100 倍
D水中 2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 100 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認定標準
選項分析
(A) 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10 毫西弗者 正確。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擅自進行輻射作業造成環境污染,若導致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10 mSv 以上,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可加重刑事責任。
(B) 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 1 小時內超過 0.1 毫西弗 錯誤。此數值與法定嚴重污染環境標準不符,且以 1 小時計的短期外曝露劑量 0.1 mSv 非法定加重標準。
(C) 空氣中 1 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年連續空氣排放濃度之 100 倍 錯誤。法定標準為空氣中 1 小時平均濃度超過公告年連續空氣排放物濃度之 1,000 倍(非 100 倍)。
(D) 水中 2 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年連續水中排放濃度之 100 倍 錯誤。法定標準為水中 1 小時(非 2 小時)平均濃度超過公告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 1,000 倍(非 100 倍),時間與倍數均有誤。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游離輻射防護法》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兼顧「劑量標準」與「濃度標準」兩個面向。對一般人(公眾)的年有效劑量正常限值為 1 mSv/年,而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為 10 mSv/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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