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護理精社護理(2)

承上題【邱小姐, 38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若要邱小姐辦理強制住院,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依本國精神衛生法,邱小姐可能因下列何者被強制住院?

A傷害他人的行為
B具有奇異思想
C出現脫離現實的行為
D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承上題」的連續題,考的是台灣精神衛生法中,嚴重精神病人得被強制住院的法定適用條件。依法,強制住院除需經強制鑑定程序外,其適用情境是病人對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危險性評估),而非單純因思想奇異或無法自理。

選項分析

(A) 傷害他人的行為 依台灣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是啟動強制住院程序的關鍵危險性要件。邱小姐拿掃把隨意揮打過往路人,已有實際傷害他人的行為,符合法定強制住院要件。✅ 此為正確答案。

(B) 具有奇異思想 精神衛生法雖在「嚴重病人」定義中提及「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但「奇異思想」本身不足以成為強制住院的充分理由,必須同時具備危險性(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光是「奇異思想」而無危險行為,無法申請強制住院。❌

(C) 出現脫離現實的行為 同理,「脫離現實的行為」是嚴重病人的認定條件之一,但不是強制住院的獨立充分條件。必須進一步符合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且拒絕住院治療,才能啟動強制住院程序。❌

(D)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是嚴重病人定義的描述(如無法自理生活),但依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危險性要件強調「有傷害之虞」,單純無法自理事務不足以啟動強制住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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