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護理精社護理(2)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若有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B病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時,得請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
C當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最近親屬可出具安寧緩和同意書替代,最近親屬序為父 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
D已簽署意願書或同意書者,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時,原意願書即失效,需重新簽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的重要法規規定,包括意願書簽署資格、見證人限制、最近親屬同意書的親屬順序,以及意願書轉診後效力等議題。

選項分析

(A)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若有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正確陳述(= 答案)。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Advance Directive),表達接受或拒絕安寧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的意願。

(B) 病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時,得請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 ❌ 錯誤陳述。依條例規定,意願書應由意願人親自簽署,並需二位見證人。但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等)不得擔任見證人,以避免利益衝突及角色混淆。

(C) 當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最近親屬可出具安寧緩和同意書替代,最近親屬序為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 ❌ 錯誤陳述。依條例規定,最近親屬順序為:一、配偶;二、成人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選項 C 將「父母」排在「配偶」之前,與法定順序不符,故為錯誤。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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