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護理基本護理(1)
末期病人於意識清楚時,曾口頭表示臨終時不希望接受心肺復甦術,但尚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時,便發生意識不清,當病人出現呼吸停止時,病人的母親因為不捨,要求醫師插上氣管內插管及呼吸器,此時病人 20歲的女兒到院時,希望能依照父親的心願撤除氣管內插管、呼吸器等維生處置,依據臺灣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因病人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故無法撤除
B病人父母的法律位階高於女兒,故遵照病人母親的意見
C女兒可以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撤除
D親屬達成一致的共識後,召開倫理委員會後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13年第三次修法)中,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最近親屬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Not-Resuscitate, DNR)同意書」的法律規範,特別是親屬的法定順位。
選項分析
(A) 因病人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故無法撤除 此選項錯誤。根據2013年修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替代病人意願書,不需要病人事先簽署。
(B) 病人父母的法律位階高於女兒,故遵照病人母親的意見 此選項錯誤。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最近親屬代為同意的法定順位為:
- 配偶
- 成年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
- 父母(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一親等直系姻親
病人的20歲成年女兒屬於第二順位,順位高於病人的母親(第三順位),因此母親的意見法律位階低於成年子女。
(C) 女兒可以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撤除 此選項正確。病人的20歲女兒為成年子女,依法律順位排第二位(高於祖母/外祖母的第三順位),可依法代為簽署 DNR 同意書,並得撤除已插管之維生設備。
(D) 親屬達成一致的共識後,召開倫理委員會後決定 此選項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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