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護理基本護理(2)
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29條規定,下列懲處何者正確?
A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40小時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
D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護理人員法之罰則-僱用「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
題目考查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對「機構違法僱用非護理背景人員從事護理業務」的處罰標準。屬於法規記憶型考題,重點在於「罰鍰金額區間」與「處罰對象為機構負責人/機構本身」。
選項分析
A. 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 40 小時
→ 護理人員法並無「輔導教育 40 小時」之規定;此常見於其他領域(如長照機構違規要求負責人完成教育課程)的干擾選項,非本條款內容。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 符合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明文:「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照機構…僱用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或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業務。」題幹僅問「懲處」,故以罰鍰區間作答即為正確。
C. 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
→ 法條僅授權主管機關「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或「按次連續處罰」,並未規定一次到位的永久廢止執照;故選項誇大不符。
D. 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 吊扣或廢止證照係針對有證照之「個別護理人員」違規(如出租證照)而設,不適用於「機構僱用無照人員」的情況,且亦無「二年」之期限設計。
答案解析
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僱用未具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者從事護理工作,主管機關可:
- 處罰鍰 2 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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