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護理精社護理(1)
精神衛生法中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 1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條文中的保護人可為下列何人?①監護人 ②同居人 ③配偶 ④父母 ⑤家屬 ⑥心理輔導專家 ⑦法定代理人
A①②④⑤⑥
B①②③⑤⑥
C①③④⑤⑦
D②③④⑥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精神衛生法》中「嚴重病人保護人」的法定資格人選。依法條規定,保護人的人選有明確限制,並非所有熟悉病人的人士均可擔任。
選項分析
本題的題目列出 7 位候選人:①監護人 ②同居人 ③配偶 ④父母 ⑤家屬 ⑥心理輔導專家 ⑦法定代理人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19 條(2007 年版本,適用於本題出題年份 2017 年):
保護人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即①⑦)擔任;未能由該等人員擔任者,由配偶、父母、家屬(即③④⑤)互推一人。
關鍵排除:
- ②同居人:法條中不包含同居人,同居人不具保護人資格(非家屬法定範疇)
- ⑥心理輔導專家:屬專業工作者,非保護人法定人選;保護人著重家庭/法定關係,非專業資格
(A) ①②④⑤⑥:包含「②同居人」與「⑥心理輔導專家」,兩者均非法定保護人,❌ 錯誤
(B) ①②③⑤⑥:包含「②同居人」與「⑥心理輔導專家」,❌ 錯誤
(C) ①③④⑤⑦:監護人①、配偶③、父母④、家屬⑤、法定代理人⑦,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正確
(D) ②③④⑥⑦:包含「②同居人」與「⑥心理輔導專家」,❌ 錯誤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 ①③④⑤⑦。
《精神衛生法》第 19 條明確規定,嚴重病人保護人之候選資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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