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護理精社護理(1)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5條,嚴重精神病人於急性病房出院返家後,仍無病識感且拒絕服藥,精神症狀仍相當不穩定,病人表示不要再回到醫院去治療,且也拒絕接受社區強制治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依法強制社區治療的期間不得超過 3個月
B經主管機構指定之專科醫師可進行診斷,評估有無接受社區強制治療的必要性,若有必要仍須強 制之
C一般可先安排強制社區治療後,再送相關診斷證明資料
D強制社區治療的項目不含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精神衛生法第 45 條(2017 年考試版本適用)關於**強制社區治療(compulsory community treatment)**的相關規定,涵蓋治療期間、評估程序、執行流程及治療項目等細節。

選項分析

(A) 依法強制社區治療的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

此選項錯誤。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社區治療的期間不得逾六個月(非三個月)。若經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review committee)許可,得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選項所稱「三個月」與法規不符。

(B) 經主管機構指定之專科醫師可進行診斷,評估有無接受社區強制治療的必要性,若有必要仍須強制之

此選項正確。依精神衛生法第 45 條,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designated specialist physician)**進行診斷,評估是否有強制社區治療的必要性。若專科醫師診斷仍有必要,即使病人拒絕,仍可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社區治療。這是精神衛生法強制社區治療制度的核心機制。

(C) 一般可先安排強制社區治療後,再送相關診斷證明資料

此選項錯誤。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社區治療屬於事前核可制(prior authoriz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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