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學五(2)
小玉是 17 歲女學生,與已離婚的媽媽同住,親子關係良好。不幸地家裡發生火災,小玉因為逃生不及,被消防員救出時,全身皮膚有 90% 的燒燙傷,她媽媽傷心欲絕,在燒傷加護病房外等候,經歷 3次清創,看到女兒全身包裹紗布處在鎮靜止痛的無意識狀態,主治醫師向她說明這麼大面積燒傷的感染與敗血症機會及死亡率很高。第4次要再進手術房清創時,媽媽拒絕進一步手術治療,因為她說女兒最愛漂亮,如果看到自己現在的樣子,一定寧可死了算了,於是簽署 DNR (不予急救)。下列處置何者不恰當?
A應評估小玉行為能力,若判定有行為能力,則不能因應母親要求不予急救
B不論決策者為媽媽或是小玉本人,都應考量此決策是否符合小玉之最大醫療利益
C因為小玉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可由媽媽決定不予急救
D持續地與小玉媽媽溝通,確認她了解不予急救的意涵與可能後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未成年病患的醫療決策權與 DNR(Do Not Resuscitate,不予急救)的倫理及法律問題。核心議題是:當病患為未成年人(17 歲)且處於無意識狀態時,家長(父母)能否單方面決定不予急救?此題為反向題,問的是「不恰當」的處置。
選項分析
(A) ✅ 正確處置:應評估小玉行為能力,若判定有行為能力,則不能因應母親要求不予急救
- 17 歲雖為未成年,但若病患本人具有「行為能力(decision-making capacity)」,其自主意願優先。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明確規定,病患本人若有意識及行為能力,應尊重其醫療決策權。
- 此選項的邏輯正確:若評估後確認小玉有行為能力,則母親的 DNR 簽署在倫理上不具效力。
(B) ✅ 正確處置:不論決策者為媽媽或是小玉本人,都應考量此決策是否符合小玉之最大醫療利益
- 「最大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 standard)」是未成年人醫療決策的核心準則。無論代理決策者為何人,都必須以病患本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而非以代理人的主觀判斷或情緒為基礎。
- 媽媽以「女兒愛漂亮、寧可死掉」為由做決定,明顯是主觀推測,而非客觀的醫療最大利益評估。
(C) ❌ 不恰當的處置(本題答案):因為小玉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可由媽媽決定不予急救
- 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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