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學三(1)
對於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的癌症末期病患,在病人清醒情況下,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列那項要求合法?
A病人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B未經病人同意,家屬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C病人請醫師給予藥物以提早結束生命及痛苦
D違反病人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家人請求醫師全力救治,包括心肺復甦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國 89 年公布,2000 年,數次修訂)中,意識清醒末期癌症病患關於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拒絕的合法規定,以及家屬代替決定的法律界限。
選項分析
(A) 病人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此陳述合法,為本題正確答案。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末期病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清醒時,可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拒絕接受 CPR,屬病人自主權利,完全合法。
(B) 未經病人同意,家屬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此陳述在本題情境(病人清醒)下不合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病人意識清醒且有能力表達意願時,決定權在病人本人,家屬無法逕行代替。家屬代理 DNR(即「最近親屬共同簽署同意書」)只有在病患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才適用,且需全體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病人清醒時,家屬要求 DNR 而未得到病人同意,不具法律效力。
(C) 病人請醫師給予藥物以提早結束生命及痛苦 此陳述不合法。描述的是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或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台灣目前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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