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學五(1)

罹患糖尿病 10 餘年的林老太太最近不小心腳部受了傷,傷口一直沒有癒合,在診所換藥 1個多星期傷口仍然沒有起色,因此診所醫師建議林老太太到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後被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經過抗生素以及傷口換藥治療,傷口並沒有進 步,反而有擴大的趨勢,醫師建議林老太太應該要進行清創治療,但林老太太聽到要開刀就有點害怕,拒絕了清創治療的建議 。又經過1個多星期,連小腿都出現嚴重紅腫的狀況,醫師建議林老太太需要進行截肢手術,否則傷口繼續擴大,恐怕有生命危 險。林老太太考慮了很久,只答應願意接受清創手術,但不想接受截肢手術。手術中,醫師為了傷口將來的癒合,幫林老太 太進行了截肢手術。依照現行法規,你認為醫師的做法是否正確?

A正確,醫師是為了搶救林老太太的生命,因此雖然違反了她的意願,但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B正確,醫師依照醫療常規,進行了必要的截肢手術
C不正確,林老太太明確地表明了不想接受截肢手術,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該尊重其意願
D不正確,林老太太明確表明了不想接受截肢手術,而該手術也並非緊急手術,依此醫師不應該違反其意願而進行截肢 手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現行醫療法規下,病人的知情同意與拒絕治療的自主權。本題涉及:(1) 病人在非緊急情況下拒絕特定手術,醫師擅自執行是否合法;(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醫師是為了搶救林老太太的生命,因此雖然違反了她的意願,但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此選項採「家長式醫療(medical paternalism)」觀點,認為醫師可以「為病人好」而覆蓋其意願。然而台灣《醫療法》第 63–64 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施行)均明確規定,手術前須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搶救生命」的例外僅適用於緊急情況。截肢並非緊急手術,故此理由不成立。不正確答案

(B) 正確,醫師依照醫療常規,進行了必要的截肢手術 「符合醫療常規」並不等於「合法」。即使截肢在臨床上是必要的,病人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意識清楚的情況下明確拒絕,醫師仍不得逕行手術。醫療常規(standard of care)不能取代知情同意原則。不正確答案

(C) 不正確,林老太太明確地表明了不想接受截肢手術,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該尊重其意願 此選項雖然結論(不正確)正確,但引用的法規依據有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 主要適用於末期病人放棄心肺復甦術(D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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