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概論(2)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提到: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關於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事項,下列何者不適當?
A居家照護或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B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C外籍看護工仲介服務
D生活重建或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不適當」),考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所規定之「出院準備計畫」應包含事項。需找出不屬於法定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反向題:✅ 標記正確的法定內容;❌ 標記不適當者 = 答案)
(A) 居家照護或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 法律明定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及「居家環境改善建議」,屬於法定事項,適當。
(B) 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 法律明定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屬於法定事項,適當。
(C) 外籍看護工仲介服務 ❌ 「外籍看護工仲介服務」並未列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出院準備計畫應包含事項。出院準備計畫的重點在於醫療、復健、照護指引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而非商業性的仲介服務。此選項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D) 生活重建或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 法律明定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及「心理諮商服務建議」,屬於法定事項,適當。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醫院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擬定的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
- 居家照護建議
- 復健治療建議
- 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 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 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 轉銜服務
- 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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