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神經物治(2)
有關脊髓損傷個案功能訓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針對頸髓第 5或第 6節以下個案,應待其完整建立肱三頭肌之肌力後,再行訓練日常生活功能
B當截 癱( paraplegia )個案可使用輔具完全獨立生活時,治療師不需考量個案完成生活情境所花費的時間來 調整生活功能技巧
C頸髓第 5節個案於進食或盥洗活動時,可藉由活動式手臂支撐器( mobile arm support )協助完成活動
D腰髓第 3節以下之個案進行盥洗活動時可藉由輔具協助獨力完成,不須教導其洗澡安全注意事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脊髓損傷(spinal cord injury, SCI)各節段損傷後的功能訓練原則,包含輔具使用(活動式手臂支撐器 mobile arm support, MAS)、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訓練時機與目標設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C5/C6 節段(含以下)個案,不需要等待肱三頭肌(triceps brachii)肌力完整建立後才開始功能訓練。C5 個案本身無肱三頭肌控制,仍可藉由代償動作、輔具,從早期即進行 ADL 功能訓練。功能訓練應與肌力訓練並行,而非等待肌力達到某一門檻。
(B) 錯誤。截癱(paraplegia)個案即使能使用輔具完全獨立生活,治療師仍需考量完成活動所花費的時間(efficiency)。能「完成」不等於具備實際生活的功能性效率,若完成一項活動需耗費過長時間(如穿衣需 2 小時),在實際生活情境中不具實用性。治療師需調整技巧以達合理時間效率。
(C) 正確。頸髓第 5 節(C5)損傷個案保有三角肌(deltoid)與肱二頭肌(biceps brachii)功能,但缺乏手部抓握與腕伸功能。活動式手臂支撐器(mobile arm support, MAS)可藉由平衡重力、提供機械性支撐,讓上肢在無法對抗重力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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