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概論(1)
病⼈就醫過程,因醫師的侵權⾏ 為,導致其⾝體或健康權益受損(病⼈未死亡),可尋求損害賠償。其中財產之損害賠償主要項⽬不包含下列那⼀個選項?
A醫藥費
B扶養費
C勞動能⼒減少之損害
D⽣活費之增加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項目分類。當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被害人死亡時的賠償項目有所不同,需加以區分。
選項分析
(A) 醫藥費 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一部分,亦可單獨列為賠償項目。依民法第193條,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 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項目。
(B) 扶養費 扶養費(maintenance fee)是指被害人死亡後,對其依法負有被扶養權利的第三人(如子女)所需給付的費用,依據為民法第192條第2項。當被害人未死亡時,其對第三人的法定扶養能力仍在,加害人無需另行賠償扶養費。❌ 不屬於被害人未死亡時財產損害賠償的主要項目,故為本題答案。
(C) 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身體傷害時最核心的財產賠償項目之一。✅ 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項目。
(D) 生活費之增加 即民法第193條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包括義肢費、看護費、住院附加費用、無法自理生活需另僱人照料等支出。✅ 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項目。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扶養費。
依台灣民法的損害賠償體系:
- 民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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