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概論(1)
張同學 為物理治療學系的學⽣,在⺠國 107 年完成實習後欲報名參加物理治療師⾼等考試。然⽽考選部認為該⽣不具考試資格,依⺠國 102 年度頒布的認定標準,下列對「⾼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規定,何者正確?
A⼀般科物理治療最低標準為 3週( 120 ⼩時)
B呼吸循環系統物理治療(含床邊物理治療)或⼩兒物理治療加總最低標準為 4週( 160 ⼩時)
C若各學科內容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學分認證委員會申請。實習結束 後由該委員會出具證明
D實習場所中,⾄少 18 週物理治療實習單位須為衛⽣福利部認定之教學醫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民國 102 年頒布)之相關規定,包含各科實習週數最低標準及實習場所條件。
選項分析
(A) 「一般科物理治療最低標準為 3 週(120 小時)」 此選項錯誤。根據實習認定基準,一般科物理治療的最低實習標準並非 3 週,實習基準各科有其規定,總時數最低標準為 36 週(1,440 小時)以上,一般科的單獨最低標準並非 3 週。
(B) 「呼吸循環系統物理治療(含床邊物理治療)或小兒物理治療加總最低標準為 4 週(160 小時)」 此選項描述的科別加總標準數據需與法規對照,選項所述的 4 週 / 160 小時設定在實際規定中未能對應,故此選項有誤。
(C) 「若各學科內容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學分認證委員會申請。實習結束後由該委員會出具證明」 此選項錯誤。依規定,學分認定或不足時數的認定機制並不是透過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學分認證委員會出具證明,而是依考選部公告的認定程序辦理。
(D) 「實習場所中,至少 18 週物理治療實習單位須為衛生福利部認定之教學醫院」 此選項正確。根據民國 102 年頒布的「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實習場所規定中明確要求:至少 18 週的物理治療實習必須於衛生福利部認定之教學醫院進行,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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