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概論(1)

黃姓物理治療師最近回到故鄉執業,才發現縣市內尚未成立物理治療師公會,在他的積極努⼒下,終於有望成立公會。請問物理治療師公會籌組及理、監事相關規範,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該區域須超過 30 名以上物理治療師執業,⽅能發起組織公會的活動
B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總共 30 ⼈,則理事上限為 15 ⼈
C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分之⼀
D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共設置理事 11 ⼈,其常務理事名額為 4⼈,並得從 4⼈中推舉⼀名為理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師公會籌組條件、理事人數上限及理事監事任期與連任規定。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6~46 條相關規定,縣市公會的設立、人數、任期均有明確規定。

選項分析

(A) 「該區域須超過 30 名以上物理治療師執業,方能發起組織公會的活動」 此選項錯誤。依物理治療師法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執業之物理治療師達 9 人以上,即可發起組織公會,並非需要超過 30 人。

(B)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總共 30 人,則理事上限為 15 人」 此選項正確。依物理治療師法規定,公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若會員總數為 30 人,則理事上限為 30×12=1530 \times \frac{1}{2} = 15 人。✓

(C)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此選項錯誤。依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非四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任期數據有誤,故此選項不正確。

(D)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共設置理事 11 人,其常務理事名額為 4 人,並得從 4 人中推舉一名為理事長」 此選項錯誤。依物理治療師法規定,常務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11 位理事的三分之一為 3.67,取整數故常務理事上限為 3 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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