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技術(1)

⾝⼼障礙運動的分級制度與健全⼈不同,下列何者不是⾝⼼障礙運動特殊的分級因⼦?

A⾝⼼障礙類別
B障礙嚴重程度
C⾝體功能
D體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身心障礙運動(disability sports / para sports)的分級制度(classification system)與一般健全人運動的分級方式不同。健全人運動通常以體重(body weight)、年齡或性別作為分組依據;而身心障礙運動的分級則著重於障礙本身對運動表現的影響,以確保競技公平性。

本題為反向題(問「不是特殊分級因子」)。

選項分析

✅ (A) 身心障礙類別(disability category)
是身心障礙運動的分級因子。IPC(國際帕運委員會)將可參賽的障礙類型分為十大類,包括:肌肉力量損傷、被動關節活動度受限、肢體缺損、雙腳長度差異、矮小症、肌張力過高(hypertonia)、共濟失調(ataxia)、手足徐動症(athetosis)、視力損傷及智能損傷。障礙類別是分級起點。

✅ (B) 障礙嚴重程度(severity of impairment)
是身心障礙運動的分級因子。即使同屬一種障礙類別,障礙的嚴重程度不同,對運動表現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嚴重程度是細分競賽組別的重要依據。

✅ (C) 身體功能(physical function / functional ability)
是身心障礙運動的分級因子。功能性分類(functional class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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