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物治概論(2)
進行小兒物理治療介入研究時,受試者皆為幼兒園兒童,則該治療師進行研究時,應取得下列何者的同意書?
A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B受試者與其法定代理人
C僅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
D僅受試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在台灣進行以幼兒園兒童為受試者的研究時,應取得同意書的對象。依台灣《人體研究法》第12條,受試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其取得同意書的規定有所不同。幼兒園兒童通常介於3至6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因此只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無需取得受試者本人同意。
選項分析
(A)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或」表示二擇一,實際上幼兒無法給予有效的法律同意,此選項錯誤。
(B) 受試者與其法定代理人 「與」表示兩者皆需要,適用於具限制行為能力人(7至18歲),可理解說明並給予受試者同意(assent)再加法定代理人同意(consent)。幼兒園兒童未達此條件,故此選項不適用。
(C) 僅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 ✓ 幼兒園兒童(約3至6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給予同意,無需受試者本人同意。此為正確答案。
(D) 僅受試者 幼兒本身不具有行為能力,無法單獨簽署法律效力的同意書,此選項明顯錯誤。
答案解析
台灣《人體研究法》第12條規定:
- 受試者為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給予同意。
- 受試者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受試者本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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