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物治概論(2)
依照我國之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物理治療紀錄應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以及施行物理治療之情形與日期等,均應逐一記載並簽名或蓋章。上述紀錄尚應包含下列何者?
A病患身分證字號
B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C保險單位及聯絡電話
D血型及過敏病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直接考查台灣《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紀錄應記載事項的法規條文。依照《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治療紀錄,其法定應記載事項除題目中已列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施行物理治療情形與日期外,還必須包含「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選項分析
(A) 病患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並非《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明文規定的治療紀錄必要記載事項,雖然在行政作業上可能會記錄,但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記載內容。
(B) 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 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明文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治療紀錄中必須記載「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這也呼應了台灣現行制度中,物理治療師執業須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的規定。
(C) 保險單位及聯絡電話 保險資訊並非《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屬於行政或健保申報層面,不在法律強制規定的治療紀錄範圍內。
(D) 血型及過敏病史 血型及過敏病史雖然在臨床上是重要的安全資訊,但《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並未明文規定其為治療紀錄的必要記載事項。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完整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記載以下事項:
- 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 **醫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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