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物治概論(2)
有關醫學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中,對於已經簽署同意書的受試者之賠償與受益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如因研究計畫而引發之身體、心理上之不良反應、副作用或傷害,本研究計畫之合作醫院將提供受試者專 業醫療照顧及醫療諮詢,不必負擔治療不良反應或損害之必要醫療費用
B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上所記載之可預期不良反應,可不予補償
C依醫療法規定,在施行人體試驗中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研究參與者死亡或傷害者,亦屬於刑法 上之故意或過失
D研究對象參加研究可能獲得之益處,例如:酬勞、血清檢查等,或者對此疾病將來之治療有益處,均需詳 實記載在受試者同意書並履行內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學研究倫理中,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關於賠償(compensation)與受益(benefits)的規範。題目為反向題,選出「錯誤」的陳述。
選項分析
✅ (A) 合作醫院將提供受試者專業醫療照顧及醫療諮詢,不必負擔治療不良反應或損害之必要醫療費用 此選項描述的是正確規範。根據台灣「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及受試者保護原則,因研究計畫引發之不良反應或傷害,主辦機構(sponsor)及合作醫院應負責提供必要醫療照顧,且受試者不須自行負擔相關治療費用。注意:選項的寫法為「不必負擔」(指受試者不必負擔),符合實際規範,故此為正確陳述。
✅ (B)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上所記載之可預期不良反應,可不予補償 可預期不良反應(foreseeable adverse reactions)通常在試驗前已告知受試者,並已反映在研究設計的風險-效益評估中。此種已預期、已告知的不良反應,其補償處理與不可預見傷害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可不予額外補償,屬正確陳述。
❌ (C) 依醫療法規定,在施行人體試驗中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研究參與者死亡或傷害者,亦屬於刑法上之故意或過失 此選項的陳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根據台灣醫療法第 79 條第 5 項規定:「醫師依前四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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