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物治技術(2)

下列有關使用肌肉能量技術( Muscle Energy Technique )來增加關節活動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①至少執行8~10 回來達到新的治療動作範圍 ②指導病人維持 15 秒肌肉收縮抵抗中度到最大強度的阻力 ③可能造成椎動脈剝離,故嚴禁使用於顱頸區域的治療 ④使用一般停-放( hold-relax )手法來達成次最大等長(submaximal isometric )肌肉收縮,促成關節動作達到新的範圍

A僅①②④
B僅①③④
C僅①②③
D僅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肌肉能量技術(Muscle Energy Technique, MET)的標準操作協議,包括次數、收縮強度、時間,以及其禁忌症——特別是顱頸區域的應用安全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需先判斷各敘述①②③④的正確性:

敘述①:至少執行 8~10 回來達到新的治療動作範圍錯誤:根據標準 MET 協議,每次治療通常執行 3~5 回(repetitions)後重新評估,並非 8~10 回。Physiopedia 及 StatPearls 均記載重複次數為 3~5 次。

敘述②:指導病人維持 15 秒肌肉收縮抵抗中度到最大強度的阻力錯誤:MET 標準收縮維持時間為 3~10 秒(通常 5 秒),且收縮強度應為次最大(submaximal),約佔最大自主收縮力的 10–20%,而非「中度到最大強度」。15 秒的時間設定及高強度阻力均不符合標準。

敘述③:可能造成椎動脈剝離,故嚴禁使用於顱頸區域的治療錯誤:雖然頸椎操作(尤其高速低振幅手法)確實有椎動脈剝離(vertebral artery dissection)的潛在風險,但 MET 屬於等長收縮技術(非高速推力),並未嚴禁使用於顱頸區域。StatPearls 中有完整的頸椎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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