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骨科物治(1)
病患或家屬要求增加治療項目、治療時間,身為治療師應如何作為?
A拒絕無效治療的請求
B病患自主權凌駕無效醫療之上,故提供治療
C在健保給付允許的時間內,可提供治療
D在病患要求提供有效治療時,應提供治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倫理中的無效醫療(medical futility)原則,以及治療師面對病患或家屬要求無效或不必要治療時的正確處置。根據倫理原則,醫療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不被要求也不應提供在其專業判斷下無法帶來任何臨床效益的治療,即使病患或家屬提出要求亦然。
選項分析
(A) 拒絕無效治療的請求:此為正確答案。根據醫療倫理的「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與「行善原則(beneficence)」,以及無效醫療概念,治療師有責任拒絕提供在專業判斷下無法帶來效益的治療。進行無效治療不僅浪費醫療資源,也可能對病患造成身體或精神負擔。
(B) 病患自主權凌駕無效醫療之上,故提供治療:此選項的邏輯有誤。病患自主權(patient autonomy)保障的是病患有接受或拒絕有意義治療的決定權,但並不包括要求醫療人員提供無效治療的權利。AMA(美國醫學會)倫理意見書明確指出:醫師(及其他醫療人員)無義務提供在其最佳醫療判斷下無法帶來預期臨床效益的治療。
(C) 在健保給付允許的時間內,可提供治療:此選項混淆了「健保給付範圍」與「倫理上是否應提供治療」兩個層面。健保可能給付某項治療,但若該治療已無效益,給付限制本身並不是倫理決策的依據。更何況,在健保給付範圍內提供無效治療同樣是不恰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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