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骨科物治(1)
病人就醫過程,因醫師的醫療過失而死亡,家屬可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主要項目不包含下列那一個選項?
A醫藥費
B扶養費
C殯葬費
D國家賠償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民法(侵權行為)中,因醫療過失致人死亡時,損害賠償的法定請求項目。依民法第 192 條規定,得請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醫藥費、殯葬費及扶養費。「國家賠償費」並非一般民事醫療過失賠償的請求項目,需具備特定要件(公務員、公有公共設施等)才能適用,與私立醫院或一般醫師的醫療過失訴訟屬不同請求途徑。
選項分析
(A) 醫藥費 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支出醫療費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法定賠償項目。✓
(B) 扶養費 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應賠償該第三人喪失受扶養之損害。屬法定賠償項目。✓
(C) 殯葬費 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支出殯葬費者,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屬法定賠償項目。✓
(D) 國家賠償費 國家賠償法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不法,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生損害為前提。一般私立醫院或私人醫師的醫療過失,應依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即使在公立醫院,若屬醫師依其醫療專業判斷所為的醫療行為(非行使公權力),亦非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範疇。「國家賠償費」並非民法侵權致死損害賠償的項目。✗(即本題答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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