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骨科物治(1)
物理治療師法中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此項敘述最合乎那項醫學倫理原則?
A切勿傷害、行善利人
B行善利人、公平正義
C病人自主、守密
D公平正義、告知同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的倫理學基礎。此條款涉及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與行善原則(beneficence):停止可能造成傷害的治療(不傷害)、協助病人取得適當的醫療照護(行善)。
選項分析
(A) 切勿傷害、行善利人
- 切勿傷害(non-maleficence):當物理治療師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或繼續治療不適當,應立即停止,以避免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這是「不傷害原則」的直接體現。
- 行善利人(beneficence):停止治療後「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積極引導病人獲得更適合的醫療處置,符合行善原則。 兩者共同支撐此法律規定,正確。✓
(B) 行善利人、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justice)強調資源公平分配與病人平等待遇,與本條款的主旨(立即停止危險治療、聯絡醫師)較無直接關聯。
(C) 病人自主、守密 病人自主(autonomy)是尊重病人做出知情決定的權利;守密(confidentiality)是保護病人隱私。此條款強調的是治療師的主動作為義務,而非病人的自主選擇,不符合。
(D) 公平正義、告知同意 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在開始治療前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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