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骨科物治(1)
下列那些事項為醫療人員的法律義務? ①依據現代醫學及一般臨床被認許的方法,提供妥適醫療的義務 ②對病人及親屬告知病情及勸告妥善治療方法的義務 ③維持防火避難設備之義務 ④保密的義務
A僅①②③
B僅①②④
C僅②③④
D僅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療法規中,醫療人員的法定義務範圍。核心在於區分「醫療人員」的法律義務與「醫療機構(設施)管理者」的責任。維持防火避難設備屬於機構安全管理的行政/設施義務,並非醫療人員的個人法律義務。
選項分析
依序判斷各條目:
① 依據現代醫學及一般臨床被認許的方法,提供妥適醫療的義務。 → 屬於醫療人員的注意義務(duty of care),這是醫師法與醫療法中醫療人員最核心的法律義務。✅ 屬於醫療人員法律義務。
② 對病人及親屬告知病情及勸告妥善治療方法的義務。 → 即「告知義務(informed consent)」,明定於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屬於醫療人員法律義務。
③ 維持防火避難設備之義務。 → 防火避難設備的維持,依消防法規定,是建築物管理人/所有人的責任,屬於機構設施管理義務,非個別醫療人員的法律義務。❌ 非醫療人員個人的法律義務。
④ 保密的義務。 → 即「保密義務」,依醫療法第72條及物理治療師法第31條,醫事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屬於醫療人員法律義務。
(A) 僅①②③ ❌ 包含了非醫療人員義務的③ (B) 僅①②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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