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骨科物治(1)

某物理治療實習生一日進行腦傷個案轉位時,由於病人突然躁動造成跌倒且撞擊頭部。當下經醫師處理表示並無大礙,三年後家屬卻以該次撞擊導致整體表現仍無法進步為由,欲對醫院及該生提告。針對上述醫療糾紛,下列何者正確?

A該事件仍未逾 5年,故該個案家屬可以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是醫療糾紛中常見以刑事追訴逼迫民事 和解的狀況
B該名個案家屬提出以個案存活餘年、工作能力、後續照護金額等,於民事上共求償 213 萬元。該金額無法作 強制調解,因此無法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協調處理
C該醫療糾紛之鑑定,將送中華民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協助鑑定
D雖然該同學當年僅為實習生的身分,若經完善訓練及監督下,他並不可豁免於提供與具執照治療師相同的治 療水準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框架,涵蓋: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民事調解機制、醫療鑑定機構,以及實習生的法律責任標準。

選項分析

(A) 該事件仍未逾5年,故家屬可提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 → 錯誤。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追訴時效,需視罪名而定:

  • 過失傷害:追訴期1年
  • 過失傷害致重傷:追訴期5年
  • 過失致死:追訴期10~20年

本案傷者仍存活,屬過失傷害(非致死),且描述為「撞擊頭部但醫師表示無大礙」,最多為過失傷害罪,追訴時效可能僅1年,三年後提告在刑事上可能已逾追訴期。此外,「以刑事追訴逼迫民事和解」固然是台灣醫療糾紛的現象,但不代表本案在法律上時效仍有效。

(B) 民事求償213萬元,因金額無法強制調解,無法送調解委員會。 → 錯誤。依台灣《鄉鎮市調解條例》,民事事件無論金額大小,均可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存在金額上限限制。醫療糾紛民事事件本應優先調解,213萬元完全在可調解範圍內。

(C) 醫療糾紛鑑定將送「中華民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協助鑑定。 → 錯誤。台灣醫療糾紛的鑑定機構,並非「中華民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此名稱不正確)。正確的鑑定機構是衛生福利部所屬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僅接受法院或檢察官委託,一般民眾不能自行申請。

(D) 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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