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依現⾏( 105 年11 ⽉修正)化粧品衛⽣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為應負刑事責任?
A化粧品⾊素未經中央衛⽣主管機關核准擅⾃變更已核准事項
B製造化粧品使⽤非經中央衛⽣主管機關核准之⾊素
C販賣來源不明之化粧品
D輸入化粧品未經中央衛⽣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分裝出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舊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105 年 11 月修正版,即 2016 年最後一次修正)中,哪種違規行為觸犯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非單純的行政處罰(罰鍰)。108 年(2019 年)7 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正式上路前,此條例為現行法。
選項分析
(A) 化粧品色素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已核准事項——依舊條例,擅自變更已核准色素事項屬於行政違規,通常處以罰鍰或命改正,不構成刑事責任。
(B) 製造化粧品時使用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色素——依舊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8 條,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製造化粧品使用未經核准色素)等禁止規定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即刑事責任。此為本題答案。
(C) 販賣來源不明之化粧品——屬行政罰(罰鍰)範疇,不構成刑事責任。
(D) 輸入化粧品未經核准在國內分裝出售——屬行政管理違規,一般為罰鍰或停業處分,不構成刑事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舊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罰則分兩類:
刑事罰(第 28 條):針對製造行為中的重大衛生危害,如使用未經核准之色素製造化粧品,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並沒
...(解析預覽)...
![藥師[2] - 化粧品管理 - AI 圖文解析預覽](/_next/image?url=https%3A%2F%2Fbgvxfcrmbdvefjhuvrmt.supabase.co%2Fstorage%2Fv1%2Fobject%2Fpublic%2Fvisual-explanations%2F953%2F62606_t1b233659.webp&w=3840&q=75)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