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第 102 條之規定,全⺠健康保險實施 2年後,醫師得依⾃開處⽅,親⾃為藥品之調劑情形為何?
A具有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
B醫療急迫情形
C附近藥局未備有所處⽅之藥品
D1公⾥內無藥事⼈員執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第102條的規定,特別是全民健保實施2年後,醫師得自行調劑的例外情形。此條文體現台灣「醫藥分業」的推動歷程:原則上診療與調劑分離,但保留部分例外以兼顧偏鄉及急迫醫療需求。
選項分析
(A) 具有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 — ❌ 非正確答案。此為全民健保實施前(或實施後2年過渡期內)醫師自行調劑的基本資格條件(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但全民健保實施2年後,此條件已不再充分,需符合更嚴格的例外規定。
(B) 醫療急迫情形 — ✅ 正確答案。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明確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醫療急迫情形(medical emergency)是法定的例外許可之一。
(C) 附近藥局未備有所處方之藥品 — ❌ 非法定例外。附近藥局缺藥並非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所列明的例外情形,不得因此由醫師自行調劑。
(D) 1公里內無藥事人員執業 — ❌ 非正確表述。法條規定的是「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且須由「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並非以距離(如1公里)自行認定。此選項對法條的描述不精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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