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 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數合計未滿⼀百⼈之縣(市),得免 設藥師懲戒委員會
B藥師藉其專業⾝分為產品代⾔誇⼤不實,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購買之虞者,應以停業為懲戒⽅ 式
C法定懲戒⽅式共有 5項,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懲戒處分
D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之懲戒事件,應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查藥師法中「藥師懲戒」的相關規定,包括懲戒委員會設置、懲戒方式種類、合併懲戒,以及移付懲戒的程序。重點在於選項B對應的懲戒方式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 ✅ 正確陳述 依藥師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藥師懲戒委員會,但執業人數合計未滿100人之縣(市)得免設,此陳述正確。
(B) 藥師藉其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應以停業為懲戒方式 ❌ 錯誤陳述(=答案) 依藥師法,藥師藉其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效能,屬「移付懲戒」的事由之一。然而,懲戒方式依法有5種,法律並未規定此種情形必須以「停業」為懲戒方式,亦未明確限定此類案件只能使用停業。懲戒委員會有裁量空間,可依情節輕重選擇適當的懲戒方式(如警告、命接受繼續教育、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乃至廢止藥師證書),不得逕自限定為停業。
(C) 法定懲戒方式共有5項,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 正確陳述 藥師法第22條明定懲戒方式共5種:(1)警告;(2)命接受額外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3)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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