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衛⽣主管機關檢 查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派員檢查時,應出⽰有關執⾏職務之證明文件
B抽驗藥物屬執⾏公權⼒,得不出具單據
C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
D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台灣《藥事法》第71條及第72條,關於衛生主管機關執行藥物檢查與抽驗時的程序規定。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派員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 正確陳述。依藥事法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檢查人員應出示執行職務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明或授權書),以確認身分及職權合法性,受檢者才能確認是否配合。

(B) 「抽驗藥物屬執行公權力,得不出具單據」 ❌ 錯誤陳述(即正確答案)。依藥事法第71條及第72條,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對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醫療機構或藥局進行抽驗時,應出具單據(即抽驗單)。法條明文規定「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此係程序上的必要步驟,藉以保障受檢者知道被抽驗的品項與數量。選項(B)稱「得不出具單據」,完全違反法規規定。

(C) 「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 ✅ 正確陳述。依藥事法第71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選項(C)描述完全符合法規。

(D) 「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 ✅ 正確陳述。依藥事法第72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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