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藥物廣告應事先向下列何機關申請核准?
A中央衛⽣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主管機關
B文化部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D⾏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物廣告在刊播前應向哪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及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的角色。
選項分析
(A)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依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此為正確答案。✅
(B) 文化部 文化部主管文化、藝術、文創產業,不負責藥物廣告的核准業務。❌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NCC 主管廣播電視、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雖然媒體頻道須受 NCC 管轄,但藥物廣告內容的審查核准並非其職權,而是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
(D)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負責消費者保護政策協調,非藥物廣告主管機關。❌
答案解析
依藥事法第66條,藥物廣告的核准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如台北市衛生局、新北市衛生局等)。廣告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到期若需繼續刊播,應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故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 藥事法第66條:藥物廣告 → 刊播前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核准有效期:1年,期滿須向原核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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