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物 查驗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年
B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於中文
C輸入醫療器材,應向衛⽣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D中央衛⽣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的,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 等相關資料,須事前經業者同意,始得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中有關藥物查驗登記的規定,特別是許可證效期、醫療器材標籤語言要求、輸入醫療器材的申請程序,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開資料的規定。題目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年 ✅ 正確陳述。依《藥事法》第 47 條及相關規定,藥物(含藥品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取得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得申請換發。

(B) 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 ✅ 正確陳述。《藥事法》第 75 條規定,製造之藥物(含醫療器材),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以不超過中文為準;此一規定確保使用者能以中文理解產品資訊。

(C) 輸入醫療器材,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正確陳述。《藥事法》第 40 條明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須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審查核准後核發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方得製造或輸入,未取得許可證者不得為之。

(D)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目的,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須事前經業者同意,始得為之 ❌ 錯誤陳述(此為答案)。《藥事法》第 102 條之 1 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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