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與國際先進國家比較,我國罕⾒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的特⾊ 為何?

A立法內容結合罕⾒疾病防治與罕⾒疾病藥物管理
B罕⾒疾病藥物許可證保障達五年,不受理同類藥物查驗登記申請
C罕⾒疾病藥物包含維持⽣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
D政府全額補助國外代⾏檢驗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簡稱罕病法,民國89年公布)與國際先進國家比較的立法特色。台灣是全球第5個立法保障罕病患者的國家(繼美、日、澳、歐盟之後),其立法有多項獨特之處。

選項分析

(A) 立法內容結合罕見疾病防治與罕見疾病藥物管理 這正是台灣罕病法最大的立法特色。多數國家(如美國《Orphan Drug Act》、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法》孤兒藥條款)主要著重在「藥物」面向;台灣則將「罕見疾病防治」(包括篩檢、遺傳諮詢、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等社福保障)與「藥物管理」(認定、查驗、給付)合併於同一部法律中,為全球首創,是正確答案。

(B) 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保障達五年,不受理同類藥物查驗登記申請 年限有誤。依罕病法第22條,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的市場保護期為 10 年(非 5 年),在此期間不受理同類藥物查驗登記申請。10 年期滿若需延展,每次延展不超過 5 年。此選項描述的「五年」不正確。

(C) 罕見疾病藥物包含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 這在台灣罕病法中確實有規定(第4條定義罕見疾病藥物時包含「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但此項並非台灣相較於國際先進國家的特有特色;本選項描述的重點偏向定義範疇,不如(A)更能代表台灣法律的整體立法精神與比較優勢。

**(D) 政府全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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