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某健保特約藥局調劑由甲醫師開立之處⽅箋,經衛⽣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藥品費⽤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甲醫師時,該藥品費⽤應如何處理?
A應⾃甲醫師之⾨診診療服務費⽤核減⼀半以上
B應⾃特約藥局之藥事⼈員藥事服務費中核減
C應處甲醫師罰鍰
D應⾃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核減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當健保特約藥局調劑的藥品費用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費用應如何核減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應自甲醫師之門診診療服務費用核減一半以上 此說法錯誤。健保法並無規定從醫師個人的診療服務費核減一半以上的機制,且費用核減對象應為醫師所屬的醫療機構,而非醫師個人的診療費用。
(B) 應自特約藥局之藥事人員藥事服務費中核減 此說法錯誤。因為藥品費用不予給付的可歸責原因在於開方的甲醫師,而非執行調劑的特約藥局,依「責任歸屬原則」,不應從無過失的藥局扣減。
(C) 應處甲醫師罰鍰 此說法錯誤。費用不予給付的處理方式並非裁罰(罰鍰),而是費用核減機制。罰鍰是另一種行政制裁,適用情況不同。
(D) 應自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當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特約藥局)調劑,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應自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法律邏輯分析:
- 費用不予給付:健保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藥品費用不給付
- 可歸責判斷:確認責任在開立處方的甲醫師(非藥局)
- **核減對象
...(解析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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