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醫師處⽅應記明事項及藥劑交付應註明事項等規定,係訂定於下列何項法律中?
A醫療法
B醫師法
C藥事法
D全⺠健康保險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醫師處方應記明事項」及「藥劑交付應記明事項」係規定於哪一部法律。這是考查台灣醫藥相關法規的法律分工。
選項分析
(A) 醫療法 醫療法(Medical Care Act)主要規範醫療機構的設立、管理、醫療行為規範及醫療糾紛處理等。醫療法較著重於醫療機構層面的管理,並不直接規定醫師個人在處方箋上應記明的項目細節。
(B) 醫師法 醫師法(Physicians Act)直接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其中包含:
- 醫師開立處方箋時應記明的事項
- 醫師交付藥劑時應在容器或包裝上記明的注意事項
醫師法第 19 條明定:醫師親自診察後,方可交付藥劑,並記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項目。
(C) 藥事法 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主要規範藥品的製造、輸入、販賣、調劑等,以及藥事人員(藥師)的執業行為,較著重於藥品本身的管理與藥師的調劑義務。藥事法第 38 條雖有藥師調劑時的記載規定,但醫師處方應記明事項係規定於醫師法。
(D)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主要規範健保制度的運作、給付範圍、費用負擔等,不直接規定醫師處方箋的記載格式與內容。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醫師法。
台灣法規分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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