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藥師對醫師所開處方有疑義時,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未向原處方醫師確認,藥師應負責任
B向原處方醫師提出處方疑義,醫師堅決不改,藥師如確認悖於用藥專業,得作 為拒絕調劑之理由
C藥師如自行更改處方品項,藥師應負責任
D處方錯誤,藥師及醫師雙方皆未發現,民事責任僅由藥師負責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中,藥師面對處方疑義時的法定責任與處理程序。依藥師法第 17 條、第 18 條規定,藥師對有疑義之處方有「確認義務」,並在特定情況下有「拒絕調劑權」;民事責任的歸屬須視個案過失而定,並非僅由一方承擔。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未向原處方醫師確認,藥師應負責任 ✅ 正確陳述(非答案)

依藥師法第 17 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如有疑義,應詢問原處方醫師確認後,再行調劑。若藥師未確認即調劑,發生藥害時,藥師需負相應責任。此陳述符合法律規定。

(B) 向原處方醫師提出處方疑義,醫師堅決不改,藥師如確認悖於用藥專業,得作為拒絕調劑之理由 ✅ 正確陳述(非答案)

依藥師法第 18 條,藥師得拒絕調劑之情形包括:處方經藥師確認悖於用藥安全或有礙公共衛生,且醫師堅持不予更正時。此乃藥師的「拒絕調劑權」,是保障用藥安全的重要機制。

(C) 藥師如自行更改處方品項,藥師應負責任 ✅ 正確陳述(非答案)

藥師無權自行變更處方內容(如更改藥品品項),僅能依原處方調劑;自行更改屬違反規定,發生藥害時藥師須負責。

(D) 處方錯誤,藥師及醫師雙方皆未發現,民事責任僅由藥師負責錯誤陳述(本題答案)

此陳述錯誤。依民事法律原則,責任歸屬視各方是否有過失及過失程度而定。醫師開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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