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師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B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C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D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 教育,並每三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師法及相關辦法中,關於藥師執業的各項規定,包含公會加入、執業登記、停業/歇業通報,以及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年限。本題為反向題(選「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正確陳述)
依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此為藥師執業的必要條件之一,屬強制入會制度。
(B)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正確陳述)
依藥師法第8條規定,藥師執業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得執業執照後方可執業,屬於地方主管機關管轄事項。
(C)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正確陳述)
依相關規定,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原核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辦理備查,此規定目的在於主管機關能掌握執業人員動態。
(D)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三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此為錯誤陳述 = 本題答案)
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藥師執業執照效期為六年,執業藥師應每六年(非三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積點要求為最近六年內達150點,其中面授及實
...(解析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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