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理,何者正確?

A有效成分之質、量或 強度與核准不符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B超過有效期間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C使用時有損傷人體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D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如係輸入者,直接沒入銷燬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中不良醫療器材各款的法律效果差異。藥事法第 23 條定義不良醫療器材共四款,不同款次對應的罰則(刑事罰 vs. 行政罰)各不相同,是藥師國考高頻考點。

選項分析

(A) 「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錯誤。依藥事法第 23 條第 4 款,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屬不良醫療器材第四款。依藥事法第 86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 23 條第三款、第四款不良醫療器材者(即超過有效期間或品質不符者),是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而非移送偵辦(刑事責任)。選項敘述罰則錯誤。

(B) 「超過有效期間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 正確。依藥事法第 23 條第 3 款,超過有效期間者屬不良醫療器材第三款。依藥事法第 86 條,製造或輸入第三款、第四款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並公告其商號或姓名。此選項正確描述行政罰鍰。

(C) 「使用時有損傷人體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 錯誤。依藥事法第 23 條第 1 款,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者,屬第一款不良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 85 條,製造或輸入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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