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主管機關藥害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民事訴訟
B刑事訴訟
C訴願及行政訴訟
D請願或請求國家賠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害救濟法中,申請人對主管機關藥害救濟給付審定結果不服時,可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
依台灣行政法制,對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不服者,標準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行政訴訟(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藥害救濟給付審定屬行政處分,故適用行政救濟程序。
選項分析
(A)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用於私人間(自然人或法人)之民事糾紛,如財產、損害賠償等。對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走行政救濟程序,而非民事訴訟。❌ 錯誤。
(B)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用於涉嫌犯罪行為的追訴。藥害救濟給付審定不服,是行政處分不服問題,與刑事無關。❌ 錯誤。
(C) 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台灣行政救濟制度(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先向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藥害救濟給付審定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行政處分,適用此程序。✅ 正確答案。
(D) 請願或請求國家賠償 請願是向立法機關或政府陳情,並非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正式法律救濟途徑。國家賠償需符合特定構成要件(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與不服行政審定結果的救濟途徑不同。❌ 錯誤。
答案解析
藥害救濟給付的審定屬於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依藥害救濟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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