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特約保險藥局之藥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

A
B
C
D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特約保險藥局)的負責醫事人員(含藥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超過一定期間時,向健保署(保險人)報備的法定期限。

選項分析

(A) 三日 錯誤。三日通常出現於其他行政程序的緊急通知期限,非本辦法所定的報備期限。

(B) 五日 錯誤。五日並非本辦法的法定期限。

(C) 七日 錯誤。七日雖為常見的行政作業週期,但非本辦法規定的報備天數。

(D) 十日 ✅(正確答案)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負責醫事人員(包含特約保險藥局的藥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 30 日者,除依其他法規已向原發執照機關報備者外,應自逾 30 日之日起 10 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異動事項亦同。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本題的答案數字為兩個:「三十日」與「十日」,需同時記憶。計算方式如下:

  • 觸發條件:藥師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即已超過 30 天)
  • 報備期限:自逾 30 日的那天起算,10 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

實務意義在於確保健保署掌握特約機構實際的人員配置狀況,維護保險給付品質與管理效率。

核心知識點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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